政府基於新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權衡判斷後,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建設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剩餘土地處分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建設方式。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1)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2)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3)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4)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5) 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劃實施更新者。
(6) 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至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有都市計畫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水利法、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7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禁止移轉-公告期間
徵收公告期間為30日。公告附具徵收土地圖說,公告地點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之公告處所及被徵收土地之所在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補償方式
(1) 領取現金補償補償地價是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畢。
(2) 不領取現金補償,申請領取抵價地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之可建築土地折算抵付。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視為地價補償完竣;應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4) 如已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現金補償,亦得申請改領取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但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現金補償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府申請,並以1次為限。
土地徵收補償費標準
1.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被徵收土地應按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2. 前項市價將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辦理,查估結果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地上物查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土地徵收遷移費
辦理區段徵收時查估補償係比照當時公共工程拆遷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區段徵收-土地補償費發給
(1) 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區段徵收期間內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者,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補償地價。
(2) 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發給抵價地,如因證件不齊全且未依通知期限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經核定不發給抵價地者,應於核定之次日起15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3) 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後,因其應領面積未達最小建築單位面積,經通知限期提出申請合併,但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應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徵收補償費領取
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全體繼承人領取時,應依民法相關規定製作繼承系統表,並檢具完備之繼承資料會同向縣市政府(地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補償費予繼承人;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時,可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檢附完備之繼承資料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補償費。
土地設定有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農育權(永佃權)者、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申請發給抵價地提出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同意塗銷前開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
(2) 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抵押權清償或典權回贖之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如同意於將來發給之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時,則應提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3) 登載有限制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
土地、農作改良物、合法建築物補償費、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所有權人逾期不領取
(1) 土地、農作改良物及合法建築物:徵收機關發給補償地價及補償費遇有應受補償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得將款額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徵收補償費,歸屬國庫。
(2) 違章建築拆遷處理費:應在拆遷限期內向發放機關辦理領款。自拆除日起經合法通知得領取後,逾6個月未辦領者,視為放棄。
「抵價地」為何
政府機關於辦理區段徵收時,對於應發給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補償地價,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得不發給現金補償,而改按其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值,以開發後之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該抵付補償費之可供建築土地稱為「抵價地」。
抵價地-總面積
抵價地總面積須由需用土地人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決定。依現行法令規定,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40%。
抵價地-分配方式
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其詳細作業內容依據本府訂定之抵價地分配作業要點辦理。
申請發給「抵價地」
公告實施區段徵收時,將同時通知各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依下列規定申請領回抵價地:
(1) 本人親自申請填寫抵價地申請書,檢附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親自至本府指定地點辦理,並攜帶身分證以供核對身分。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前述文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書及委託人之印鑑證明委託他人代辦。
(3) 通信申請如無法親自到場申請時,可檢附本人之印鑑證明及文件以掛號方式郵寄至縣市政府相關部門辦理。
原有土地面積很小,如何申請領回抵價地
只要是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無論」土地面積大小皆可以「申請領回抵價地」,但如果預計無法單獨領回「最小建築單位面積」之抵價地者,則應於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自行合併」,或向縣市政府申請與其他地主協調合併分配抵價地,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按原徵收補償地價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發給現金補償。
區段徵收 – 稅賦減免
(1) 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無論以現金補償其地價或申領抵價地,均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是買賣取得的重劃前農地,須注意「房地合一稅」。
(2) 區段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增40%」。所以第一次領回抵價地時,盡量避免親屬間的贈與或規避贈與的買賣,因為,這樣若干年後真正要買賣時,就喪失了「第一次移轉」的土增稅減增40%了這也是很多原地主,因為沒有區段徵收經驗,而損失掉的權益。
(3) 區段徵收之土地於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區段徵收-是否是致富的鑰匙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規劃整理,並興闢公共設施,使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各宗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然後按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而重劃範圍內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等公共設施及工程費用,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是一種受益者付費,且有效促進土地經濟使用與健全都市發展的綜合性土地改良方式。
公園、綠地、道路等公共設施施作竣工,開放民眾使用
區段徵收的工程在完竣後,有初驗、正式驗收及各項公共設施移交接管等程序,各項設施無瑕疵無待改正事項,完成正式驗收程序後即會免費開放民眾使用,活化公園、綠地,達到區段徵收街廓完整棋盤格和公共設施完善之優勢。通常區段徵收的公共設施裡面,公園是全家老小,從溜小孩到長輩晨間、傍晚運動的最佳去處。很容易在這裡見到新遷入本區域的媽咪帶著小孩或者主人帶著心愛的寵物的身影。
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
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可分為3種途徑:
(1)政府機關主動辦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政府機關為新設都市地區或新社區之開發建設,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
(2)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政府機關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7條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3)土地所有權人自組重劃會辦理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3條、第8條規定,應由逾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總數十分之三,及其於該範圍所有土地面積合計逾該範圍土地總面積十分之三之同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並以範圍內全體土地所有權人為會員,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自行組織重劃會,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成立後,依獎勵辦法第6條辦理所規定之相關重劃程序。
自辦市地重劃獎勵、優惠
(1)獎勵措施:
a. 行政規費減免:
(a) 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向有關機關申請閱覽地籍藍晒圖、都市計畫圖、耕地租約資料時,免收閱覽費。
(b) 申請發給土地登記、地籍圖及地價謄本時,減半收取謄本費。
(c) 免收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及給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d) 優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分割測量,並免收測量費用。
(e) 辦理重劃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與登記及地籍測量之費用,減半收取。
b.稅賦減免:
(a) 自辦重劃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得減免地價稅或田賦;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2年。
(b) 抵費地出售時,不計徵土地增值稅。
(c) 參加重劃提供之負擔總費用得於土地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自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再減徵40%土地增值稅。
(2)政策優惠:
a. 視各級政府實際經費狀況提供重劃所需費用低利貸款。
b. 列入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而未興建者,協調有關機關優先編列預算配合施工。
c.重劃區內10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公共設施及重劃區之相關地區公共設施,協調有關機關於重劃完成後2年內優先興建。
d. 洽請重劃區所需自來水、電力、電訊、天然氣等設施之事業機構配合重劃工程施工時,一併施設。
e. 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設施工程費之補助及配合施工等。
重劃計畫書異議處理
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重劃計畫書公告30日之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與其所有土地之座落、面積及姓名、住址,於簽章後,向主管機關提出。
公告期間內,重劃地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地區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市地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並依其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修訂重劃計畫書重行報請核定時,對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而未採納之意見應說明不能採納之理由,並於核定結果公告實施後,將不能採納之理由函復異議人。
如何自行辦理市地重劃
1.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組成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辦理市地重劃,自辦市地重劃之主要程序如下:
(1) 重劃之發起及成立籌備會。
(2) 勘選擬辦重劃範圍。
(3) 研擬重劃會章程草案。
(4) 召開重劃會成立大會。
(5) 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
(6) 申請核定重劃範圍。
(7) 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8) 重劃計畫書草案之研擬、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9) 測量、調查及地價查估。
(10) 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及工程施工。
(11) 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12) 公告、公開閱覽重劃分配結果及其異議之處理。
(13) 申請地籍整理。
(14) 辦理交接及清償。
(15) 財務結算。
(16) 撰寫重劃報告。
(17) 報請解散重劃會。
2.自108年10月16日起,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須依各縣市「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審查收費辦法」所定各項收費基準繳納規費。收費參考如下:
(1)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每案新臺幣(以下同)2萬8,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
(2)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每案2萬6,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200元。
(3)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每案7萬7,000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400元。
(4)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每案13萬2,000元;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100人者,每逾1人,加收400元。
(5)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每案9萬元。
(6)申請調處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每案5萬8,000元;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為同一人者,以1案計。
(7)申請核定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每案8,000元。
(8)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每案2萬7,000元。
(9)申請會同驗收自辦市地重劃地區重劃工程:每案4萬3,000元。
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禁止土地移轉或興建房屋重劃地區範圍確定後,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內政部核定,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
如在公告禁建前已依法核發建造執照且正在施工中的建築物,經審核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土地交換分配者,得准予依原核發建造執照繼續施工;但經審核有妨礙重劃工程或土地交換分配者,將通知其限期改善或停工。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獎勵規定
公辦重劃: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建築改良物凡於限期內自行拆除者,發給合法建築物重建價格及違章建築處理費50%(含)以上之拆遷獎勵金,逾期未拆者不發給。本府代為拆除時,有關建築材料及室內物品,所有人應自行搬離,否則如有毀損滅失,不另予賠償,且代為拆除費用將於拆遷補償(處理)費金額內扣回。
自辦重劃:
自辦重劃是否發放拆遷獎勵金,相關法令並未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重劃後土地分配位置之依據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1條規定,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原有路街線者為準。
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
公辦重劃:
(1)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主管機關應予以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
(2)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30日內,墳墓限期3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
自辦重劃:
(1)重劃範圍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補償數額由理事會依各縣市政府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或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查定,並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核發之。
(2)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時,應由理事會協調;協調不成時,由理事會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合議制方式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30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逾期不訴請裁判,且拒不拆遷者,重劃會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異議處理
公辦重劃:
(1)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得於土地分配公告30日之期間內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或逾期提出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2)主管機關對於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異議案件,得先予查處。其經查處結果如仍有異議者或未經查處之異議案件,應以合議制方式予以調處;調處不成者,由主管機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調處紀錄函報上級主管機關裁決之。
(3)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主管機關得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自辦重劃:
理事會經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後,應檢具相關圖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公告公開閱覽30日,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有異議時,理事會應予協調處理,並將協調處理結果送會員大會追認;協調不成時,異議人得依該重劃會章程所定期限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後分回的土地面積較重劃前減少,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應提供土地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共同負擔項目如下:
(1) 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10項用地,扣除重劃區內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土地。
(2) 費用負擔: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上述2項負擔按評定重劃後地價之土地折價抵付,面積合計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辦重劃:
抵費地盈餘款並非直接發還土地所有權人,而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第3項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6條規定,半數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半數作為增添該重劃區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
自辦重劃:
自辦重劃之抵費地出售盈餘款處理,如未於重劃會章程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重劃前土地已辦竣登記之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
(1)重劃前土地已設定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而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主管機關(或自辦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除協調結果該權利消滅者外,應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按原登記先後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為合併分配者,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之轉載,應以重劃前各宗土地面積比率計算其權利範圍;他項權利為地上權、農育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者,並應附具位置圖。
(2)實施重劃未受分配之土地者,原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權利價值,主管機關(或自辦重劃會)應於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2個月內,邀集權利人協調,達成協議者,依其協議結果辦理;協議不成者,應將土地所有權人應得補償地價存入保管款專戶(自辦重劃則為提存法院),並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登記。自辦重劃如有需列冊送交登記機關之資料,應送主管機關函轉辦理。
公辦重劃 :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規定,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
自辦重劃:
自辦重劃抵費地出售方式、對象、價款等事宜,均由理事會訂定並提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請土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親自到場、委託代理人到場等方式向地政局(市地重劃科)申辦。
(1)補發:
•申請書
•土地所有權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
•委託他人代辦者,附委託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
•委託他人代辦者,附委託書(或於申請書上委託欄位註明委託關係)
(2)更名:
•申請書
•現土地所有權人的國民身分證影本
•轄區地政事務所核發辦竣繼承登記原案之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及繼承系統表影本各1份
•委託他人代辦者,附委託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各1份。
•委託他人代辦者,附委託書(或於申請書上委託欄位註明委託關係)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1) 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須提供土地以折價抵付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然隨之上漲。
(2) 享受減稅之利益:
a.地價稅:
重劃辦理期間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之土地,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地價稅可減半徵收2年。
b.土地增值稅: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40%之土地增值稅。
(3) 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美化環境,形成良好居住環境。
(4) 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5) 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並可避免以一般徵收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之利益。
(6) 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因產權單純化而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本市重劃區抵費地辦理公開招標,投標人資格,凡依法得在中華民國購買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均可參加投標。
公辦市地重劃 :
一、優點
1.具有公信力
2.具有強制力
3.訊息公開、透明
4.有專門承辦人員
二、缺點
1.公家機關進度緩慢
2.容易受政治影響
3.無法在顧及情、理、法(公務人員明哲保身,只願意跟民眾講法)
4.原地原配,無法將徵收範圍內的同個所有權人整合為一筆土地
5.原地原配,造成很多土地還是多人持分 (因為要求配同街廓所以小面積的各自配成一小筆)
6.拆遷補償和配地較不靈活。
自辦市地重劃
一、優點
1.進展明確(SOP標準化流程按表操課)
2.重劃速度快速(民間資金投入,講求投資報酬率)
3.可將同所有權人,區域內土地整合為一筆。
4.拆遷補償和配地較為靈活。
二、缺點
1.較不具公信力
2.較沒有強制力
3.重劃會內部意見常分歧
4.容易受在地勢力影響
5.容易造成重劃會黑箱作業的疑慮
公辦重劃&市地重劃,是否是致富的鑰匙,低價商機土地,快速秒懂區段徵收投資商機!